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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團組織章程

嘉義市政府觀光導覽志工團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訂定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條     本團定名為嘉義市政府觀光導覽志工團(以下簡稱本團);由嘉義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組織之。

第二條     本團以協助嘉義市政府提昇本市觀光旅遊品質,發展永續觀光為宗旨。

第三條     本團隸屬於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並接受指導與監督。

 

第二章 組織

第四條 本團設團長一名,綜理本團團務;設副團長一名,協助團長襄理團務;設總務一名;暨活動組、   
    行政組、解說組,各組設組長一名,
掌理各組業務;組員若干名。

第三章 職掌
第五條本團設活動組、行政組、解說組等三組,各組職掌如下:

一、活動組:

()活動協助及支援。

()活動連繫、簽到、紀錄。

()動場地觀眾秩序維持及安全維護。

()會場佈置。

()臨時交辦事項。

    二、行政組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庶務、行政、後勤支援、經費結報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協助活動策劃、文宣設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物品、器材保管與維護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開會通知、紀錄、資料彙整及文書製作與管理。

()臨時交辦事項。

  三、解說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協助活動之行銷、宣傳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資料收集、活動企劃、協調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導覽解說、引導、諮詢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
)研究發展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(
)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六條職責:

一、團長:

()綜理團務,對外代表本團處理相關事宜。

()連繫各組組長調派志工值勤、支援有關觀光服務之事務。

二、副團長:協助團長襄理團務。

三、組長:

()綜理各組業務及團員連繫工作。

()每月志工值勤表登記彙報工作。

()策劃各組聯誼聚會事宜。

四、志工均為無給職。

五、服勤時數:平均每年達到基本服務時數60小時以上。

六、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案。

七、志工不能以本團名義,擅自發表言論及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。

八、擔任本團及本府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。

九、其他依章程或志工服務規則所訂之義務。

第四章 團 員
第七條 凡領有本府志願服務人員聘書,並按規定服勤者為本團團員。

第八條本團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
第五章 徵募

第九條徵募程序:

一、依本府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募徵選。

二、新進志工經甄選受訓合格後實習二個月,實習期滿優秀者,依志願服務法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服務證,正式聘用,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。

第六章 遴聘

第十條 幹部遴聘方式

一、團長:

    首任團長於志工大會中,以公平、公開、公正之原則,由全體志工推選之。

二、副團長:

()具豐富之社會工作經驗者。

()具服務熱忱,且擔任志工連續滿二年以上服務經驗者

()每年度志工大會中,以公平、公開、公正之原則,由全體志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。

二、組長:

()具豐富之社會工作經驗者。

()具服務熱忱,且擔任志工連續滿一年以上服務經驗者。

()由團長聘任之。

第七章 任期

第十一條幹部任期

一、團長:任期一年,任期滿榮升顧問。

二、副團長:經志工大會選舉,任期一年,期滿接任團長。

二、組長:任期一年,連聘得連任之。

第八章 會議

第十二條 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團長召集之,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始得舉行。

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每三個月舉辦一次,由團長負責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第十四條各組聯誼會不定期辦理。

第九章 請假

第十五條 未能出席各項會議或服務活動,請事先告知各組組長並辦理請假。

第十六條 因正當因素,需長期請假(以六個月為原則),應提具書面資料向組長、團長辦理請假手續。

第十七條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能服勤,各組組長應向團長報告,並提交本團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
第十章 獎勵

第十八條 聘任期間表現優異者,經幹部會議提報送本府核定後,頒發獎狀、獎品等表揚。

第十九條 符合上級所訂標準,呈報上級機關表揚。

第十一章 解聘

第二十一條 無適當理由,連續三個月未參與服務或服務時數不足規定又未補足者。

第二十一條 有損本團及本府聲譽者。

第二十二條 經本府不予續聘者,應繳回服務證。

第十二章 附 則

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經志工大會通過,並呈奉本府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